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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應該是此次颱風在放假日到來,讓人覺得窒息而無趣的關係。
半夜無聊的點閱到一本很『深奧』的書-完全離婚手冊(作者:修淑芬 八方出版),
其實這真是一本不錯的工具書,但在被教導的同時,發現這一切真是詭異的匪宜所思啊~

(以下為部份節錄...)

●離婚是破壞性的過程,需要體力、和智力。
 --所以一定要有堅強的耐力及冷靜的頭腦,千萬不可以心軟,必須專心一意
●結婚、離婚都不是兒戲,屬於法律問題
 --所以千萬不要只想到愛情有多偉大、多浪漫
●婚姻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來建立夫妻身分的關係,產生了財產、生活責任的法律義務
 --記住跟愛、感情無關
●台灣離婚方式分兩種,『協議離婚』及『判決離婚』。
 其中,『協議離婚』也可以稱為『兩願離婚』,又分自行協議和訴訟協議。
●離婚的必備條件
 1.書面的離婚協議書、2.有兩人以上的證人、3.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
●為了避免惡意離婚,法律規定必須是要『無責』(也就是沒有過失)的一方,才能提出離婚要求。
●訴訟離婚要能夠成功,關鍵在於舉證...如果你認為自己是處於弱勢的一方,請先累積優勢的離婚條件
 --不知道是不是遊戲玩太多,這感覺很像闖關要累積HP/EP
●判決離婚的10項理由-
 1.重婚者、2.與配偶之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 3.夫妻之ㄧ方對他方不堪通居之虐待。
 4.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至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 5.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 6.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7.有不治之惡疾。(無責)
 8.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(無責)
 9.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。(無責)
 10.因故意犯罪,應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。(無責)
●通姦行為的認定....不管是男對女、女對男、男對男、女對女、採取性器官插入、肛交、口交、其他身體部位進入、異物插入等性交行為,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『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』的事由。
 
--多人性化又符合實情的條文...XD
●通姦罪屬告訴乃論,你對第三者提告訴,也是對配偶提告訴,反之亦然...最慢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,撤回以後,就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告訴
 --比較好奇的部份是如果對同一個人呢?可以再提告嘛?
●...若簽署悔過書,建議內容寫明『不再追究刑事任的通姦罪』即可,不宜放棄一切民事責任的追究...
 --記得要保留我還是可以告你的權利,據說這樣再提出贍養費的時候比較有利
●在自家裡裝針孔偷拍,屬於非法取證,不具有證據能力。
●捉姦也要合法,不合法取得的證據,不算捉姦成功,反會吃上官司,被控妨礙自由、妨害秘密、侵入他人住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。
 --所以一定要一舉就成功,在此之前還要先蒐集好一切的資料。小不忍則亂大謀啊...
●...通姦罪頂多盼一年,妨害秘密卻要判刑三年,實在不值得...
●...捉姦成功後,一定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訴請離婚...不然就代表其默認此事,將喪失就該次事件提告訴與訴請離婚的權利。
●一張驗傷單即可訴請離婚或申請保護令,不用到三張但要注意期效...
●自民國97年5月起改為『登記婚』...必須去戶政機關登記,才算結婚成功
 --所以結婚要去登記才有效,別被喜宴騙了
●重婚罪是非告訴乃論,若雙方都知道一方或雙方重婚的話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追溯期為十年。
●離婚也是採登記制,要去戶政機關辦理才算離婚完成...
 
--不管結婚或離婚,戶政機關真是"好朋友"啊
●不孕症治療技術日益進步...不得主張為不治惡疾
 婚後不能人道且達不治的程度,可請求裁判離婚...
 
--所以法律了解性行為的重要性(狂笑)
●婚姻真的已經名存實亡,實務上,分居要等上5年,才可能判決成功...但仍未修法
 --天啊~~忍忍忍...還要請法官自由心證...

---------------這‧是‧分‧隔‧線----------------

還沒有欣賞完一整本,但已讓人覺得離婚真的好累~
所以結婚這檔事一定要想清楚,不要被愛情所矇蔽了。
還有!千萬別心軟,這是敗筆。結婚需要理智,離婚更是需要啊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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